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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一村干部冲动的后果

发布时间:2017-02-28 10:12:53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ianzheng阅读更多
  “身为一名党员,我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在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我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处分……”永州市新田县三井镇砠湾村综治维稳专干胡石平在谈到自己的违纪行为时后悔不已。
  经查,2015年9月30日,胡石平等数十位村民在本村友谊水库捕鱼,所捕之鱼村民用来分。第一网鱼捕上来后,村民胡水生拿了两条鱼,第二网捕上来后,胡水生又要去拿,村民胡石平就喊胡水生不要拿了,胡水生执意去拿,双方发生争执,后胡石平朝胡水生打了一拳,造成胡水生左唇面贯通伤。经法医鉴定,胡水生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6年4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三井镇纪委研究并报镇党委批准,同意给予胡石平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村干部是党员群众的‘主心骨’,‘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可胡石平却没有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给他一个严重警告处分,有助于他在今后的工作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挽回影响。” 三井镇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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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yzlian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