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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要强化“五种意识”

发布时间:2013-05-13 09:13:16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新高度。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也应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尤其是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更要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开展工作,把依法审理案件贯穿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过程,不断提高依法依纪办案的能力。

强化规则意识。规则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每个人每天都会遇到许多需要遵守规则的情境。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规则。规则意识就是对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法律、纪律的本质就是规则,只有规则意识提高了,才会有对法纪的内心认同,法纪的实施和执行效果才会有改观。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规则意识增强了,才会严格按照法纪的规定和既定的程序执纪执法,真正做好执纪执法工作。

强化程序意识。程序与实体是有机统一体,程序是实现实体的保障和重要手段,实体是程序的结果和最终目的。办案实践中,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程序只是服务于实体的工具,是处于次要地位的。但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看得见”的程序所达到的实体才能真正让人信服,才能最终达到实体的结果。倘若不按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不把“看得见”的程序展示出来,审理对象又怎么能相信会得到公正处理。所以,无论案件初核、立案、调查,还是案件移交、审理、文书送达,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必须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通过严格履行程序推动和保障实体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真正做到公正执纪。

强化证据意识。“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为准绳”是案件审理的基本准则,要求办案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法纪的规定进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并非指客观事实,即事情的本来面目,而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当然,我们力求证据证明的事实尽量接近客观事实或者还原客观事实,但只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即使事实确实如此,倘若证据不能证明也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可见,证据是案件审理的核心,以事实为依据就是以证据为依据。因此,必须强化证据意识。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要审查证据的“质与量”,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审查证据间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是否指向唯一的待证事实;要“排除非法证据”,对用违法违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

强化人权意识。人权是一种自然性的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所当然享有的。案件审理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容易“先入为主”,戴上“有色眼镜”,不尊重对象的权利。人权是当然性的权利,不能因为某个人受到了调查处理,就认为他低人一等,就可以不尊重对方。无论对象是否犯错,是否要受处分,受何种处分,都要尊重、保护对象的人格权、财产权、申辩权等一切合法权利,要坚决制止、纠正任何侵犯对象合法权利的行为。

强化监督制约意识。任何权力都必须在“制度笼子”里运行,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容易导致腐败。案件审理人员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法官”,虽谈不上掌握“生杀予夺”大权,但案件审理工作毕竟涉及被查处对象的切身利益。要形成立案、检查、审理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纪检监察权力运行机制,以权力约束权力,防止权力腐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超越权限处理案件,做到用权受监督。按照“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处理合法;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推广助辩式审理、公开式审理和聘任制审理等创新做法,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新田县纪委 刘业勇)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