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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儿童悲剧再次上演

发布时间:2013-07-03 17:21:47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据媒体报道:63日,山西运城盐湖区龙居镇赵村,一名8岁的小女孩在街边玩耍时被一条凶猛的藏獒撕咬。幸好一名村民勇敢地冲上去,从犬口中把孩子救了出来,目前,受伤女童经医生手术后已无大碍。621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查实,两个孩子是因被吸毒母亲反锁家中不管不顾,活活饿死的。628大连旅顺南路某小区昨天发生血腥一幕,一名仅有6岁的女童,遭遇藏獒扑咬,送医后虽经努力抢救,但因颈部被咬断,永远地闭上了双眼。630晚上7时许,上海市某居民小区3号楼发生一起儿童坠楼事件,2名女童不慎从13楼家中坠落身亡。

近日接连发生的儿童惨死悲剧无不令人感到触目惊心。少年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这一朵朵娇艳的生命之花,岂能任由其无常凋谢?所以,我们当深刻反思:儿童无辜伤亡到底是谁的过错?究竟该谁来保护少年儿童?

从这些悲剧中我们看到一个共同点:事发时,孩子的监护人都不在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这些孩子最大的才8岁,最小的才1岁,可是他们的父母都没能好好地在身边监护。试想,如果这些孩子的父母能密切看管着他们,怎会出现被活活饿死,被狗咬死和坠楼死亡的惨剧呢?因此,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对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及健康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保护少年儿童是否仅仅是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呢?其他街坊邻居、路人等是否就可以视若罔闻,见死不救呢?答案毋庸置疑是否定的。是人就都该有公德之心,有仁义精神,否则,怎能称之为人?事实上,我们从上述案例中看到了勇敢的村民及时从恶狗口中救出了一个8岁的小女孩,令人惊心之余还略感欣慰。可是那么多善良的街坊邻居和一个热心民警却没能从一个吸毒母亲的手中救出两个可爱又可怜的小女孩,实属可悲可恨!这就告诉我们,仅有好心人的临时帮助是不可能保障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的权利的。只有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制度,建立更健全更有效的国家干预和社会救助机制,才能切实保护好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

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签署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根据法律,如果父母不能或拒绝承担做父母的责任,那么,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他们的监护人资格,另外指定有能力承担监护人义务的人和组织去照管孩子。关于何人有权提起申请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如果这条法律能早日发挥作用,南京两名幼儿或许就能早日摆脱悲剧的家庭,找到一个安稳的新家或者被送到福利院,至少可以避免饿死家中的惨剧。遗憾的是,尽管我国法律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有明确规定,但事实上我们都知道,当前不论公私营单位、还是村委会或居委会都难以担负养孩子的责任。

在美国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中,有一项制度叫做TPR,即“终止父母权利”。TPR存在于美国儿童虐待与忽视诉讼的处理过程中,有一整套与之相应的关于收养、政府支持监护或独立生活等方面的安置方案。比如,法官通过各种命令来要求采取提高儿童福利的措施,通常有:抚养监护和监护、安置、治疗、监督、访问、护理等等。

在香港则有完善细致的保护儿童法律体制:1、社会福利署有专门的部门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如果家长不配合,社会福利署可以运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赋予的权力,依既定程序作出安排。2、严肃的司法追究程序。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管养、照顾责任的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未成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损害,包括没有为该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或住宿的,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经过评估,认为儿童受到刑事虐待的,由警方提出检控。3、对未成年的照顾和监护问题:除了区域法院有权将未成年人的法定管养权交付予父或母外,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认为将该未成年人交婚姻任何一方或其他人均不适宜时,可命令将该未成年人交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照顾。

那么,我们应该“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从而完善我国的儿童保护机制。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要善意执行当前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制度,严肃追究伤害儿童者的责任,要尽快建立起对家庭监护的有效监督、干预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即发现了父母在虐待孩子或者不愿、不能担负抚养责任,就应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和政府就及时有效介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定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在这方面的作用,确定具体部门,在其职责中规定在接到关于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报告或发现有此类行为时,应当立即以本机构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及时启动儿童保护机制。

保护儿童并不是一个口号,而是需要具体的机制和措施去保障,要用法律、行政、教育、服务等健全体制去落实。笔者希望我们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能共同努力而又各司其责,形成强大合力,切实保护我们的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祁阳县纪委王 曦  李 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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