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文月读
[2013]第10期(总第139期) 湖南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永州市纪委宣传教育室 2013年10月18日
湘纪发〔2013〕17号 (2013年9月17日印发 正文略)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 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 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手握戒尺防越界
近年来,全省各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宴请名目日益繁多,干部群众不堪重负,铺张浪费现象严重,人民群众意见很大。最近省里出台《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规范,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并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作风引导社会风气好转。
新规即为戒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时刻提醒自己遵纪守规。
“戒”有防备、警戒、革除之意。佛教里有清规戒律,规定了哪些事不能做、不能想,一做一想即为犯戒。手握戒尺就要求党员干部严格自律,时时检点言行、自觉修正错误,永葆共产党人的本色。虽然,我们党整体的风气是良好的,但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个人都能认识到手握戒尺的重要性。仔细分析,主要有这样几种心理:一是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受党教育多年,能够把握住自己,出不了大格;二是自我降低标准,认为有点小过无伤大雅,没必要跟自己过不去;三是自我原谅放纵,明知自己不对也不以为然,视纪律为儿戏,我行我素。
面对复杂环境,能不能保持头脑清醒,始终不越界、不越轨,对党员干部来说,是党性修养的内在要求,也是一种严峻的考验。如果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心中无敬畏、手中无戒尺,那么就有可能闯了人生路上的“红灯”,踏上邪路“开翻车”;也有可能玷污了共产党员的本色,让腐败的病毒侵蚀肌体。终究会因“小过”的积累而导致思想的质变,到头来难免越界、越轨,葬送美好前程。
因此,在诱惑面前,手握戒尺就显得特别重要。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增强学习的自觉性,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鉴别力;增强思想改造的自觉性,做到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用高尚道德熏陶自己,用严格要求约束自己;要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靠严格的自律和有效的他律创造美好、征服邪恶,不断书写人生的华美乐章。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