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明确要求。当前,在新形势下如何较好地履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一、存在问题
(一)责任意识不强。一是从认识上看:一些党委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理解不透,一般性的、总体性的要求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举措少,致使工作流于形式、疲于应付。二是从领导分工看: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不突出、不明显。如,县、乡两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均为纪委书记,设纪检组的由纪检组长分管,有的单位直接由副局长分管,未突出党政“一把手”的主体责任。三是从履行职责来看:个别党委未将党风廉政建设当成分内之事,只是开个会、讲个话,工作止于部署传达。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后,大部分单位只是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议会议,学习各级纪委全会精神及责任书内容,然后就把责任书交给纪委去落实,或是直接交给办公室工作人员去做,“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研究、不过问、不抓总。
(二)监督落实不够。一是监督主业不突出。近年来,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涉及领域越来越宽、工作内容越来越多,逐渐形成了纪委“包打天下”的局面,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二是制度执行不严格。从总体上看,各级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大多制定出台了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尚有差距,制度的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把手”随意拍板的现象较为突出,没有真正形成用制度管人、办事、管钱的良好机制。三是监督落实不到位。目前,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有失之于宽、监督不严的现象。各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相对独立,缺乏统一协调,同时也存在职能交叉、相互碰撞的现象。
(三)责任追究不严。一是不愿追责。有的单位对追责案视而不见,没有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上级督办也故意回避;有的单位“一把手”故意为下属开脱,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无法追责。有的没有很好的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当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三是不敢追责。有的“一把手”本身有问题,担心被追者在追究之后捅起漏子;有的担心被追究者“后台”硬,怕招惹麻烦,从而心生怕意,不敢追责。
二、原因分析
(一)主体意识“淡”。长期以来,一些党委(党组)对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深刻认识,“一岗双责”观念淡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落实不力。尤其是一些党政“一把”往往只重视自己的行政职务,偏重于个别经济指标的增长或倾向于地方利益的获取,而将党风廉政建设看作是“软差事”;有的认为党委是管“大事”的,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部门的事,所以对一些违纪现象睁只眼闭只眼,放任不管。
(二)实施监督“难”。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自觉接受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认为纪委监督他们就是给他们揭短、亮丑、找茬,甚至对纪检部门查办案件处处干预、事事提防,导致一些工作难于开展。同时,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人员编制、财政经费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客观上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此外,一些职能部门出于工作惯性,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纪检机关“牵头”,导致纪检机关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主业。
(三)追究责任“怕”。中国是个人情社会,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使得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追究责任上会产生怕得罪人的心理,于是“好人主义”盛行,放弃了党性原则和道德操守。其主要原因是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义认识不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经济建设的作用认识不够、对责任追究制度保护干部、预防腐败的功能认识不够、对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反腐败,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识不够。(王中滨)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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