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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基层纪检组在“三转”活动中的“四大不良倾向”

发布时间:2015-05-25 11:42:53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zw阅读更多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新一届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基层纪检组处在执纪监督的最前沿,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所在,在“三转”活动中,基层纪检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监督职能得到了有效强化,但随着“三转”的持续深化,也相应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呈现出以下四大不良倾向。

  一、囫囵吞枣、貌合神离呈现出“假面倾向”

一是内涵外延不清,囫囵吞枣落实“三转”。概念模糊的情况在基层纪检组普遍存在,不认真加以解决,极易造成工作梗阻。个别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只知道“三转“,却对“三转”的内涵外延把握不清,不明白“三转”的目的、意义、内在逻辑和相互关系,导致工作缺乏理论指导,无法形成思想共识,工作水平不高,工作层次过低。一些基层纪检组对目前的工作陷入迷思,特别是在转变工作方式上,肯转却不知怎么转,分不清哪些监督执纪是职责范围内的,哪些是越权的。二是上传下达,貌合神离落实“三转”。一些基层纪检组不清楚“我是谁”,没有正确定位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而是定位于所在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在工作上出现“等、靠、要”等现象,一味希望通过照搬照抄上级的工作经验完成工作任务,不仅从行政上接受领导,还从心理上认同,与纪委反而仅限于上下级,满足于上传下达,关系有点“貌合神离”。

二、半推半就、俯首听命呈现出“圆滑倾向”

一是惯性思维影响,进退两难落实“三转”。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纷纷从与职责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中退出,避免插手部门管理事务。但是受惯性思维的影响,部分基层党组仍习惯于将重点工作的落实、督察任务全权交由纪检组进行,认为有纪检组保障工作推进更加有力,这就让基层纪检组陷入两难的境地。二是半推半就承担,俯首听命落实“三转”。一方面,从党章上来说,纪委确实负有保障党委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职能,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中纪委提出的“两个为主”中明确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为主,意味着纪委要逐步从党委政府的日常事务限制中解脱出来,增加独立性和权威性。为了两头不伤面子,部分基层纪检组对党组交代的工作采取“半推半就”的方式承担,寄希望于党组主动转变思想,不要把职责外任务分配到纪检组头上,如果党组执意要纪检组来执行该项工作,基层纪检组也只能俯首听命。

三、幕后指挥、矫枉过正呈现出“同盟倾向”

在监督方式上,中纪委提出,纪委监察局的监督方式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即职能部门负责的是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的落实和日常监督管理,而纪委负责执纪问责。于是,部分基层纪检组不注重灵活运用,邯郸学步,出现以下两种现象。一是监督执纪充当幕后指挥。个别基层纪检组认为落实“三转”后,只抓事后处理就好,不重视平时监督;只抓问责处理就好,不进行监督执纪;只要坐等案件送上门就好,不需要主动发掘线索,造成监督执纪不主动,幕后指挥“遥控器”的局面。二是承担责任私订攻守同盟。同一个部门,同一个屋檐,少数基层纪检组与所在部门关系复杂,碍于人情往来,遇到问题,不是严于执纪,而是“顾全大局”、忙于“灭火”,重保护、轻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不办案、少办案或办小案,严重一点,有基层纪检组与所在部门甚至形成了“攻守同盟”,无法切实发挥监督的作用。

四、目光短浅、治标不治本呈现出“功利倾向”

部分基层纪检组将工作框架人为缩减,认为既然要突出主业主责任,那纪检组的工作就只要抓好作风建设和案件查办就行了,对作风建设和案件查办也只讲究直接效果,呈现出“功利倾向”,单纯的追求查办了多少案子,查处了多少人,治标不治本,不注重抓早抓小,不注重查办一个教育一片,不注重对案件深层次原因的分析和案件线索的再梳理,满足于简单化解决问题、处理问题,忽视了反腐的顶层设计,忽视了惩防体系建设,忽视了源头治腐的重要性,造成工作短视,只见皮毛,不见肌理。(侯玲芳)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