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异地审判成为高官腐败案件的常见处理模式,越来越多的省部级、地厅级“落马”高官通过异地审判的方式被绳之以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腐败犯罪案件异地审判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异地审判缺乏具体的评判标准。虽然我国对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具有法律依据,但异地是否包括曾经工作地、出生地、籍贯地等,哪些情况、什么样的案件可以实行异地审判,指定异地审判的主体包括哪些层级的法院,被指定地是否特定化,可否进行二次指定等等,尚没有清晰而具体的评判标准,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二)异地审判耗费较多的司法资源。对腐败犯罪实行异地审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不是一个简单的指定管辖问题,而要统筹兼顾多方面的因素,如还涉及异地侦查、异地取证、异地羁押和异地起诉等问题。按照我国起诉对应审判管辖的规定,异地审判必定需要异地调查取证、异地羁押和异地起诉,而这些无疑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
(三)异地审判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异地审判程序相对较为复杂,涉及上级协调、指定管辖、跨地办案、异地取证等问题,往往耗时较多、周期较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拖延办案时间,降低司法效率。
(四)异地审判与检察机关异地侦查、起诉的衔接协调问题。腐败犯罪异地审判的顺利进行,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事情,离不开与检察机关的异地侦查、起诉的衔接协调。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对指定管辖和指定侦查的具体情形、改变案件管辖权的具体程序等加以明确,因而导致改变管辖案件标准不一,法检程序各异,造成法检两家在腐败犯罪异地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上的不协调。(唐邵华)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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