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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围猎者”谈“贿”色变

发布时间:2018-07-25 15:56:50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ianzheng阅读更多

  近日,有两起严惩行贿人的案件备受关注——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开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曾向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行贿的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监事会主席吉立昌犯单位行贿罪,吉立昌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75万元,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4600万元。无独有偶。另一起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的单位行贿案件的财产判项近日执行到位,涉案财产已全额上缴国库。据了解,作为本案被告的武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150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5.42亿元,总计5.57亿元。重拳“打虎”“拍蝇”的同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严惩行贿人,是高压惩治腐败,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必然要求。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查处受贿的同时,对行贿行为同样坚决予以打击,已成为一种常态。(中国纪检监察报 7月22日)

  “围猎”,谓四面合围而猎,又称狩猎、打围、畋猎。古代,“围猎”经常作为一种政治、军事伎俩而备受亲睐。春秋时期,晋献公欲灭虞、虢两国,用白玉之璧、千里宝马“围猎”(贿赂)虞公,请借虞国之道,出兵伐虢,最终一举吞并了虞、虢两国,这就是著名的著名的"假虞灭虢"、"唇亡齿寒"的典故。由此可见,“围猎”的危害性之强、杀伤力之大。然而,曾经一个时期,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存在着被“围猎”者“锒铛入狱”、“围猎者”却“全身而退”的现象,让部分“围猎者”有恃无恐,等风头过去,又转身“围猎”其他党员干部,成为打击腐败的“盲区”。

  当前,反腐败斗争进入新时代,如果忽略了对参与腐败的重要一方——行贿方的惩处,不仅对社会不公平,也会成为反腐败深入推进的短板。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打击“围猎者”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职责,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同惩治,双管齐下,彻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通过严厉打击行“围猎者”,构建“不敢‘围’、不能‘围’、不想‘围’”的有效机制,从而实现从源头上遏制、乃至堵住腐败的发生。

  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现下,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我们要在此基础上乘胜追击,不能给“围猎者”留有任何喘息之机,要让心怀不轨的“围猎者”心存敬畏、谈“贿”色变。如今,各地纪委监委在严查受贿者的同时,对行贿行为也坚决予以打击。一些地方正在探索惩治“围猎者”的具体措施,比如江苏省纪委监委出台工作意见及方案,锁定某些重点领域的“围猎者”、建立协作机制、将“围猎者”列入黑名单。在严查行贿者本人的同时,对其通过行贿获取的经济利益、职务晋升、资格资质、荣誉奖励等,也要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取消,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采取一些举措多方面

  惩治“围猎者”。比如,把“围猎者”及其“围猎”技俩搬到网络电视等媒体的大屏幕上去,让他们上上榜、出出名,也给那些伺机而动的“围猎者”敲敲警钟。再比如,对“围猎者”开出巨额罚单。“围猎者”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围猎”一旦成功,就可以以小博大,取得一倍、十倍、乃至更多的利益。然而,一旦“围猎”所付出的代价超过获取的利益,那么,“围猎者”在“围猎”前就会仔细斟酌下是否会得不偿失。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在反腐工作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要让甘于“围猎”者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也要让心怀不轨的“围猎者”得不偿失,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才能让“围猎者”心存敬畏、谈“贿”色变。

(道县纪委监委 文远飞 编辑:雅楠)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ian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