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党员干部犯错之后不思悔改、连续“踩红线”。更有甚者,有的领导干部受到处分后“好了伤疤忘了疼”,不仅没有吸取教训,再次违反纪律后还和组织“讨价还价”,对纪律丝毫没有敬畏。山东省东阿县文化馆党支部原书记、原馆长高某,2015年3月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7年7月,她又因为公款旅游被举报。在审查调查期间,她甚至向调查人员提出,“我这事也不大,能不能不给我党纪处分了,给我个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行不行?”对纪律缺乏敬畏是根源。(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于屡错屡犯的干部,必须重拳出击,强化震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没有敬畏之心,最后是要栽大跟头的”“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纪律的突破”。需要我们始终保持对党的纪律心存敬畏,常敲警钟,早打“预防针”,自觉严把为官“底线”,不越法纪“红线”,筑牢拒腐“防线”,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避免党员干部在侥幸心理的引诱下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对纪律缺乏敬畏之心,在纪律和规矩面前无敬畏。一方面是纪律观念淡薄,拿纪律当“儿戏”。一些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根本原因是心中没有法纪观念,私欲膨胀,胆大妄为,甚至对组织的处理有抵触心理,不吸取教训,对组织谈心谈话浮于表面、留在纸上,甚至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还弄虚作假,形成了违纪“惯性”,从而一再违纪。另一方面是心存侥幸,在执行处分时“打白条”“打折扣”“搞变通”。久而久之,人就会变得肆无忌惮,连续“踩红线”,甚至跟组织“讨价还价”,严重影响党纪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只有“心存敬畏,方能无畏”。 从敬畏生命、敬畏自然、敬畏纪律、敬畏历史、敬畏民意等,归根结底就是不要突破一个人做人最基本的道德、法律底线。而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对党纪国法持敬畏之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认真履职尽责,严守法律底线、不碰纪律红线,严守党纪党规,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蓝山县纪委监委 文禄波)
来源:永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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