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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7 17:16:00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吕艳芳阅读更多

  为进一步加强各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订委机关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

  1.工作日期间请假必须事前写出书面假条(特殊情况除外),写明请假事由。经批准并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请假,否则视为旷工。需要延长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2.请假按逐级审批的原则,程序为:

  ①班子成员向书记请假。

  ②部室主任(部长)、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1天以内向分管常委(委员)请假,2-5天依序向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请假,5天以上依序向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和书记请假。

  ③其他工作人员1天以内向部室主任(部长)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2-3天依序向部室主任(部长)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分管常委(委员)请假。4-7天依序向部室主任(部长)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请假,7天以上依序向部室主任(部长)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和书记请假。

  ④请假1个月以上(含病假、产假等)需经过部室主任(部长)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分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同意后报县人社局审批备案。

  二、年休假

  1.年初,以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为单位向办公室上报本年度休假计划,原则上按照所上报的休假计划进行休假,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休假计划执行的,在经领导批准且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可另行安排休假。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工作人员由于办案等工作原因,不能在年度内休年休假的,经委领导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

  4.其他情况参照《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5.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在休假后三天内需报委办公室销假。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吕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