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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纪委监委公车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18 17:07:00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吕艳芳阅读更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以下简称委机关)公车使用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蓝山县县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应遵循统一管理、科学调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交通安全、维修保养、保险理赔、油料及经费结算、驾驶员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辆归办公室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办公室确定专人管理。

  第五条 公车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由相关部室、派驻纪检组填写《蓝山县纪委监委派车单》提出用车申请,经用车部室、派驻纪检组分管常委(委员)或副书记签批同意后,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室、派驻纪检组在执行纪律审查等任务时,可视情况提出临时用车申请;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原则上每个专案组可配备1辆相对固定工作用车;如遇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可增加临时用车,也可增加相对固定用车,一般每个案件相对固定用车不超过2辆。案件移交后,各专案组及时将相对固定用车交还办公室。

  (二)各专案组应指定专人负责调度派遣配备的相对固定用车。

  (三)现有公务车辆不能满足正常需求时,经办公室的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公车平台调车。平台调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由各部室、派驻纪检组上报的固定驾驶员到机关事务局提车)。

  第六条 严格遵守公车改革有关规定,未享受公车补贴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县城内办理公务时使用公车,其余人员不允许在县城内使用公车办理公务。

  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机关车辆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后方可用车。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八条 公务用车期间,用车部室、派驻纪检组负责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去向和用途使用。不得超期、超范围、超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因工作原因确需变更用车去向、用途或时间的,用车人员征得所在部室分管领导同意后,要立即将情况电话告知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在晚间和停驶期间原则上停放在委机关门前停车场或政府大院内。确因工作需要,须报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停放在指定地点。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公务车辆一律封存停驶。(地点:委机关大院前停车场或政府大院内)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委机关交通安全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召开委机关车辆交通安全会议,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二)每季度通报一次机关车辆交通违法情况,对严重违反交通安全驾驶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提出修订完善车辆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机关交通安全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在行车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或处理结果,视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经委领导研究决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用车人指使或强迫机关驾驶员违规操作或行使,造成交通事故的,用车人及机关驾驶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务车辆发生事故后(含碰伤、刮伤、被盗、严重损坏),驾驶员或当事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情况如实报告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驾驶员或当事人隐瞒不报的,加重处罚;属用车人员所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除按交通道路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由对应的驾驶员负责。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需维修保养的,先由驾驶员填写《蓝山县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维修申请单》(写明需维修、保养的部位和更换配件的明细、预算),由办公室和司机共同检查确认,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签字同意后,到定点的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的费用由委机关财务室工作人员负责与厂方结账,未经审批同意、自行维修保养的,单位一律不给予报账。

  第十八条 机关驾驶员要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维护和保养。每天上班及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性能,做到各部件牢固、灵敏,制动、转向部分必须可靠有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车辆出车。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行车、减少燃料消耗,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机关驾驶员不履行车辆保养职责,导致车辆发生机械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20%。

  第二十条 在县外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蓝山县纪委监委公务用车维修申请单》,并按程序呈报审批。

  第五章 车辆保险理赔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保险理赔由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二条 公务车辆统一由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承保。

  第二十三条 车辆保险和年检到期半月前要及时报办公室,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办理,凡没有及时年检或购买保险的,车辆停止行驶,如强行行驶造成事故后果的,一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辆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外所余部分,我方负次要责任的,实际驾驶员个人承担10%;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实际驾驶员个人承担20%;我方负主要责任的,实际驾驶员个人承担30%;我方负全部责任的,实际驾驶员个人承担40%。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车辆保管不善或因乱停乱放等,导致车辆受损或丢失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当事人个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关驾驶员擅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因失职导致车辆受损或丢失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承担。

  第六章 车辆油料及经费结算

  第二十七条 公务车辆应统一使用办公室配发的加油卡补充燃油。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的,须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凭盖有税务、加油站单位印章的正式发票在委机关财务室报账。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车车辆驾驶员归委机关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三十条 公务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固定驾驶员驾驶,当驾驶员请假、休假时,由需用车部室、派驻纪检组自行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委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务车辆行车时,如发生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扣分和费用,由实际驾驶人自行处理扣分,罚款费用全部由实际驾驶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务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车、驾车时使用手机通话或收发信息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二)严禁未经批准使用公务车辆;

  (三)严禁在不能确保车辆性能安全的情况行车;

  (四)严禁公车私用;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公务用车时间、去向或用途;

  (六)严禁未经批准将公务车辆停放在政府大院以外的地方;

  (七)严禁擅自将本人固定驾驶的公务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八)严禁向任何人透露机关工作秘密。

  第三十四条 机关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因严重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维修费在20000元以上的。

  (二)车辆维修没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在车辆的维修及用油上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车辆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吕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