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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就是触碰“红线”

发布时间:2018-09-12 15:35:08来源:永州廉政网编辑:yzlianzheng阅读更多

  山东省潍坊市纪委通报:滨海区大家洼街道党委副书记王伟波公车私用问题。王伟波作为负责本单位公车管理的领导,在本人已参加车改并领取车补的情况下,2018年6月14日至16日两次驾驶单位租赁的公车回家。王伟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众网8月24日)

  公车私用是人们屡见不鲜的问题。就近期而言,经媒体曝光的各级纪委通报的公车私用典型案例依然不少,如2018年06月14日中央纪委监委网站通报了湖南省各地纪委查处的10起公车私用违纪案例;8月18日,榆林市纪委监委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11起公车私用典型案例。笔者认真疏理了一下,以上案例中,有用公车接送子女的,有探亲访友的,有祭祀扫墓的,有私人聚会的,有观光旅游的,有个人迎来送往的,还有办理其他私事的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

  有人认为,一不贪污二不受贿,用一下公车是微不足道的小事,不伤大雅。殊不知,此种想法十分错误,也十分危险,弄不好会酿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公车,公家车之谓。此二字在先秦经书及后世典籍中屡见不鲜,而且词义一直没变。因其名曰公,故自古不许私用。

  古代各朝对驿马等公务交通工具的管理、使用均有明确典章制度,凡违例使用者,即算私用,一律予以处罚。如《唐律疏议》规定:“借驿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此处借驿马指私自借用。出借人与借用人一并构成犯罪,均杖一百,借用五天以上罪加一等。《大明律》规定:“凡驿官,将驿马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二等。”并还规定按日计算追缴赃款,予以没收。

  近数十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车私用,一批批顶风违禁者受到严肃查处。

  可见,古往今来,公车私用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公车,亦当作如是观。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公车私用问题更越来越受重视。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2015年修订版为公务用车,下同)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释放了强烈信号。这说明,公车私用问题,绝非一般小节问题,而是严肃的纪律规矩问题。谁公车私用,谁就是违反廉洁纪律、触碰“红线”,一经被发现,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会受到纪律的严肃惩处,没有例外。

  利剑高悬,不可任性。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怀敬畏、存戒惧、知底线,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和行为自觉,做到清心寡欲,公私分明,令行禁止,远离公车私用,远离纪律“红线”。(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刘天相)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yzlian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