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推进县纪委常委会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结合县纪委、县监委的工作实际,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特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常委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县纪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和决策。
(五)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坚持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务监察两种职能。
(六)坚持会议精简和提高会议效率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决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审议县纪委向县纪委全体会议和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县纪委主要领导同志代表县纪委在有关会议上作的重要工作报告。
(三)审议向市纪委、市监委,县委、县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审议全县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关政策性规定、实施意见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制度。
(五)审议县监委委务会议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议决的事项。
(六)听取委机关各部室落实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情况的请示汇报。
(七)审议并决定对县管干部、县纪委直接查办的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调查、采取“两规”措施、结案处理,以及县纪委受理案件的申诉复查、复议意见。
(八)审议县纪委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配备、调整、任免;研究县纪委、县监委机关机构设置、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派驻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并决定委机关重要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装备购置的立项审批和大额资金(1万元以上)的使用。
(十)审议需要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和会议材料的准备
(一)书记、副书记、常委,县监委领导成员和县监委委务会议可以提出议题;委机关各部室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以提出议题。
(二)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涉及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应认真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
(三)会议议题必须在会议前两天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对提交的议题进行收集、汇总,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分管办公室常委审阅同意,报书记或书记委托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定后,列入常委会议议程。
(四)办公室应将审定的常委会议议程,及时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并通知有关部室做好汇报准备。
(五)机关各部室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应有政策依据和总体情况,且要有解决问题的措施或可供决策选择的方案。文字材料应做到主题明确、表述准确、文字精练、言简意赅。会议材料必须在会议召开前的一天,报送书记审定。一般应由议题承办的部室负责人作为汇报人向常委会汇报。
四、常委会议的召开
(一)常委会议的召开根据常委会议议题的多少适当安排,一般每个月初做出本月的计划安排。可以根据工作的变化临时做出调整。如遇到重要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议。
(二)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和案件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常委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办公室。重要事项的讨论结果由办公室向未到会的常委通报,其中干部事项由组织部通报。
(四)不是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领导成员列席常委会议。宣传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以及负责文字综合的工作人员列席除研究干部工作和案件工作议题之外的常委会议。组织部人员列席研究干部工作议题的常委会议;案件监督管理室人员列席研究违纪案件查办和案件审理议题的常委会议。(五)常委会议表决时,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决定干部任免、推荐、奖惩事项,对违纪案件的立案和处理事项应逐个表决。
(六)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如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表决;也可以根据需要,提请上级纪委或县委决定。
(七)常委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组织部、案件审理室提出的议题,分别由组织部、案件审理室编写常委会议纪要,并统一编号。常委会议纪要一般由分管该项工作领导、副书记、分管办公室常委审核后,呈书记或书记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视内容确定发送范围。
(八)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以县纪委名义,或以县纪委、县监委上报或下发的文电,由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
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一)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作出的决定,各位常委和县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常委会研究决定。常委个人的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定。
(二)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位常委和县监委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将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时限,跟踪了解落实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承办常委会决定事项的部室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副书记、书记作出报告,重要情况提交常委会议,向常委会进行报告。
六、纪律要求和监督
(一)常委会全体成员要做好“六个表率”:在维护核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做表率;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团结上做表率;在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上做表率;在求真务实、改进作风上作表率;在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上做表率;在加强监管、带好队伍上做表率。
(二)常委会议的与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常委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严格保密。常委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三)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副书记、常委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分管工作的检查、监督。
(四)常委会全体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增强全局观念,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自觉维护常委会的团结统一,维护常委会的权威。
(五)常委会全体成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接受县纪委全体会议和县纪委委员的监督,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
来源:永州廉政网
编辑:吕艳芳